为探索金融支持“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下简称“三变”)改革新模式,提升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推进我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要加大扶贫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在推进“三变”改革试点期间,全省累计投放100亿再贷款规模,专项用于“三变”改革,通过展期等方式延长再贷款期限。
二、鼓励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支持“三变”改革专项信贷计划,为金融支持“三变”改革提供信贷规模保障。鼓励开发“三变贷”等信贷产品,降低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三变”改革经营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三、创新“三变”改革经营主体抵押或质押方式,探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新型抵押质押方式。开发林木所有权、茶园果园经营权、旅游设施经营权以及基酒、仓单、保单、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权、停车场等特许经营项目收益权抵押方式,研究开发应收账款融资、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融资方式。
四、推动“三变”改革经营主体在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应挂尽挂”。支持符合条件的“三变”改革经营主体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发展壮大省级农业(扶贫)产业基金,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建立“三变”农业(扶贫)产业子基金,吸引金融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三变”改革经营主体。
五、鼓励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符合农村“三变”改革需要的农、林、畜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对脱贫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要在全国普惠水平上再下调10%。
六、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增加支持“三变”改革金融职能,强化“三变”改革金融服务。贵州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联合担保、再担保等多种方式为“三变”改革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
七、探索农民股权委托代理方式,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设立农民股权代持组织,受托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支持农民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支持农民携资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
八、税务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供给“三变”农户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三变”改革经营主体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九、各地人民政府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三变”改革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变”改革试点县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采取贷款贴息、不良贷款补偿、担保损失补偿、保险损失补偿等方式,对“三变”改革经营主体给予贷款风险补偿;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出台配套措施,建立流转市场和合法登记手续,推进农村金融担保方式创新。
十、各地要牵头建立“三变”改革信息平台,与金融机构共享“三变”改革经营主体及项目信息,实行清单式管理,动态掌控“三变”改革项目实施进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信息,提高金融精准服务对接效率。对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三变”改革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省人民政府将根据《贵州省银行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创新金融产品奖励暂行办法》按年度进行奖励并通报表扬。